Fisher v. Carrousel Motor Hotel
Fisher 與轉盤汽車旅館公司
action for assault and battery 攻擊和毆打的行動
plaintiff起訴人, 原告
Mathematician數學家
Attending負責指導實習的
conference會議
Telemetry遙測技術, 測距術
Defendant被告
Luncheon午餐
Buffet自助餐, 快餐
Snatch奪走, 奪得
Plate盤子, 盆, 碟
Shouted呼喊, 喊叫
Negro黑人
Was not actually touched沒被實際上接觸
Apprehension恐懼, 憂慮, 擔心, 掛念
physical injury身体上的伤害
embarrassed窘的, 尷尬的
by the conduct in the presence of his associates對他的行為
Jury陪審團
returned被送回的; 歸來的; 回國的
verdict(陪審團的)裁決, 裁定
actual實際的, 事實上的
humiliation羞辱
indignity輕蔑, 屈辱; 侮辱言行, 無禮舉動
exemplary模範的; 懲戒性的; 示範的
punitive懲罰的
the trial court set aside the verdict and gave judgment for the defendants notwithstandingthe verdict審訊法庭留出了定案並且給了被告notwithstandingthe定案的評斷
trial court 初審法庭
set aside--- 撥出, 宣告無效, 駁回, 不理會 留出一個空間
judgment 審判; 裁判; 判決
affirm斷言, 申明, 堅稱 被確認
court of civil appeals民用呼籲法院
supreme court 高等法院
difficulty 困難
holding把持支持; 保持 (常複數)持有股份; 保有地 認為; 持有(見解等)
intentional有意的, 故意的
grabbing攫取, 抓取
constituted構成, 組成
battery毆打
invasion入侵, 侵略
manner方式, 方法
sufficient足夠的, 充分的
unique唯一的, 獨一無二的; 獨特的
jurisprudence法律學
committed忠誠的, 堅定的
hold握著; 抓住; 夾住 托住; 支承
assault攻擊, 襲擊; 譴責, 抨擊
trespass擅自進入 打擾; 妨礙[(+on/upon)]
findings研究結果
dispossessed無依無靠的; 失去產業的; 被逐出的
indignity輕蔑, 屈辱; 侮辱言行, 無禮舉動
rationale基本理由
restatement再聲明; 重申
essence本質, 實質; 要素; 本體
grievance不滿, 不平; 抱怨, 牢騷
consist in在於
involved複雜的
offense罪過; 犯法(行為); 過錯
inviolability不可侵犯
necessary必要的, 必需的
actual實際的, 事實上的
disturbed心亂的; 心理不正常的
unpermitted未容許
contact with聯絡與
customarily習慣上, 習俗上, 通常
partaking參加, 參與
actionable可控告的, 可起訴的
cane手杖, 柺杖
grasped抓牢; 握緊; 抱住
intimately熟悉地; 親密地, 親切地
universally普遍地; 一般地; 人人
forceful強有力的; 堅強的
dispossession驅逐; 奪取
sufficient足夠的, 充分的
erred犯錯誤
granting同意, 准予
Fisher v. Carrousel Motor Hotel Inc.p35 翻譯
關於攻擊與毆打的行為 原告 一位受雇於nasa的數學家 正在被告的旅館參加一場有關於遙測設備的專業會議 這場會議包含商業午餐 當原告和大家一樣站一排時 一位被告的員工接近他並從原告手中搶奪盤子 並大吼 一個黑人不應該被服務在這俱樂部 原告並沒有被確實的碰觸而且身體上並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憂慮及傷害 但是原告對被告員工的行為感到極度尷尬和受傷 陪審團送來裁決對於他的實際傷害(羞辱和無理舉動)做出400美元的判賠和額外的500美金作為懲罰
初審法院駁回這個裁決並給予被告此判決不成立 這被由民事法院確認 原告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
greenhill justice***在這個案子下的事實 我們毫無疑問的見解故意的抓取原告的盤子構成毆打 這個從某人手中搶奪某物品的故意行為明確的是一個冒犯他人身體的行為 為構成一個攻擊與毆打的行為 是沒有必要去碰觸原告的身體甚至是他的衣服或搶奪任何東西從原告手中碰觸任何身體部位 所以是足夠構成一個冒犯的行為 morgan v loyacomo. 190 miss 656.1 so.2d 510 (1941)
如此的見解在法律學並不是獨一無二的 In S.H. Kress co. v brashier . 50 S.W.2D 922 (Tex.civ.App.1932. no write). 被告持有忠誠的 一個攻擊或妨礙人 靠搶奪一本書從原告手中 陪審團發現從那個案子被告 從原告手中逐出的書 引起他遭受羞辱
由於原告的不滿在於對於原告不可侵犯的人格和複雜不被容許和故意的羞辱行為而不是任何身體上的傷害 這不需要原告身體上的被侵犯
嘿嘿翻譯沒打完 我好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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