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翻譯  就先從最近要上的 黑白分校開始好了

fact:

法院支持一個1890年louisiana洲的法律,該法律要求平等但隔離的調和搭乘火車的白人和有色人種的乘客,原告 plessy 宣稱他有8分之7的白人血統和8分之一的黑人血統,其身上的有色血統在

他身上很難被識別而且他應有資格享有白人全部的權力,他被逮捕是因為拒絕離開公車上的白人座位

本文

justice brown多數意見發現第13修正條文在此不適用,並如此寫下第14修正條文毫無疑問的迫使2個種族在法律之前的絕對平等,但本事務的本質,不能放棄基於顏色的區別或逼迫社會如同如同

從政治平等的區別或逼迫兩種種族混合,僅是因為宣稱不滿其中一種種族,法律要求他們在一地點分開此兩種族是法律的職責以避免此黑人白人不必要的接觸,這暗示著其中一種種族較另一種種族

次等,一般這是州立法者的公權力發動,此種最為常見的例子可連想到白人和有色人種的小孩分開上學的制度這些暗示著同樣的主張將正當化州立法機關要求鐵路公司提供分離的車廂予2個不同的

種族也同樣的可要求提供公車不同的汽車座位或制定法律要求黑人走街道一邊白人走街道另一邊或要求白人房屋塗成白色黑人房屋塗成黑色頭過此理論雙方房屋皆為一樣好,公權力的發動必需是合

理的並且延伸道這些被制定的法律上應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而非為了惹惱或壓迫特定階級,在決定合理的問題時,立法者能有自由的權力制定法律並以被提及先前以建立的的用法習慣和人們的傳

統和以為了促進人們舒適的觀點和對公共和平的維護以及對好的秩序的維護借此些標準我們不能說此法律是不合理的本法律合憲性似乎無問題,我們認為原告主張的潛在謬誤在於堅持

兩種族的分離是貼上認為有色人種便是次等的有色標籤,假如真是如此理由但卻非基於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但單單只因為有色種族選擇將標籤貼於自身,

此項主張假設社會偏見只能透過立法消除而且該平等權無法確保黑人只能以2種族融合才能消除,本院無法同意此主張,假如為符合社會所宣稱的平等那麼其必需是社會自然演變的結果,立法權是

無權根除種族的本能或廢除基於身體上的不同

 

Haland不同意見書:       50年後成為布朗案的多數意見

從憲法的法律觀點,在法律的眼中,在本國沒有所謂的位居優越中心的公民階級,但這也沒有種姓制度,我們憲法是色盲而且也無需知道也無需容忍公民階級

 

本篇可謂充滿了恐龍法官的扭曲見解固守以社會現有的價值觀扭曲而不願為了正義之事做出立法上的最低改變

注定在未來必然會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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